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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年轻干部教师实岗锻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2-01-03 10:18   审核人:

天津商业大学年轻干部教师实岗锻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年轻干部队伍建设,增强政治历练和实践锻炼,促进年轻干部教师全面发展、全面成长,为学校事业发展储备一批德才兼备的后备力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师实岗锻炼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筹规划,各二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落实。

第三条 干部教师参加实岗锻炼是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的重要途径。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参加实岗锻炼的干部教师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为其安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选派实岗锻炼干部教师工作要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与职责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及年轻干部教师培养需求安排锻炼岗位。提供锻炼岗位单位(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实岗锻炼干部教师立足岗位、真学实练。

第六条 实岗锻炼干部教师要珍惜机会,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组织安排、虚心学习、扎实工作、积极作为,在实践锻炼中开拓视野、增长才干。

第七条 实岗锻炼干部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主动学习,努力提升。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在工作中不断强化政治历练,进行党性锻炼,在岗位实践中不断坚定自身理想信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找准定位,履职尽责。到岗后要尽快融入新的工作岗位,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接收单位(部门)的政策、业务等,丰富管理知识储备,服从接收单位(部门)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干部教师个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优势,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接收单位(部门)的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精准对接,搭建桥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机关职能部门与基层单位、机关职能部门之间、教学教辅单位之间的协作交流,搭建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平台。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 实岗锻炼的选派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理想信念坚定,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工作业绩较突出,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二)学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年龄一般应在 40 周岁及以下,具有三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专业教师和被列为副处级岗位考察对象的、因岗位设置等原因未被任用的干部教师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三)管理干部(含机关职能部门、图书馆工作人员;专职辅导员、组织员;各学院、教学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下同)参加实岗锻炼的,一般应为科级及以下干部;专业教师参加实岗锻炼的,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四)机关职能部门、图书馆年轻干部一般应到学院、教学部进行实践锻炼,积累一线管理工作经验;学院、教学部年轻干部、专业教师一般应到机关职能部门实践锻炼,丰富机关工作经验;

(五)符合锻炼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干部教师校内实岗锻炼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选派方式,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二级党组织、机关职能部门、图书馆负责落实。每批次从同一单位(部门)选派实岗锻炼干部教师一般不超过 2 人。实岗锻炼的工作期限一般为 612个月。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置锻炼岗位。由党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二级党组织、机关职能部门、图书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项工作需求,设置锻炼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锻炼岗位无行政级别。

(二)产生锻炼人选。经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由所在单位党组织(部门)批准,报党委组织部。

(三)确定实岗锻炼人选。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特点和岗位需要,按人岗匹配的原则确定人选,办理相关手续后上岗锻炼。

第十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政课教师参加实岗锻炼的,予以优先安排,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参加实岗锻炼的干部教师,其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部门),职务级别不变;其党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或转接,按实际工作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和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对参加实岗锻炼的干部教师实行双重管理。接收单位(部门)负责做好实岗锻炼干部教师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帮助其提升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派出单位(部门)协助管理,主动了解实岗锻炼干部教师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在岗履职,给予工作支持。

第十三条 实岗锻炼期间,专业教师应兼顾自身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实行每日半天坐班制,管理干部实行全天坐班制。一般不得安排与锻炼岗位没有直接关系的较长时间离岗学习、出国(境)进修等任务。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派出单位(部门)与接收单位(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四条 参加实岗锻炼干部教师的工资、岗位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按原标准不变,接收单位(部门)应将锻炼干部教师的考勤情况报给派出单位(部门),由派出单位(部门)报人事处,作为发放工资、岗位津贴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培养联系人制度。党委组织部、干部教师实岗锻炼所在单位(部门),各派 1 人作为年轻干部教师的培养联系人,承担起培养责任。参加实岗锻炼的干部教师应定期向培养联系人报告实岗锻炼情况。党委组织部要做好实岗锻炼干部教师的动态跟踪了解,对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及时中止实岗锻炼工作。

第十六条 干部教师在实岗锻炼期满后,应对实岗锻炼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接收单位(部门)根据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出具鉴定意见,党委组织部提出期满考核意见。表现突出者列入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

第十七条 参加实岗锻炼的专业教师的年度考核,由派出单位进行;参加实岗锻炼的管理干部的年度考核, 以考核时所在单位(部门)为主进行,在接收单位(部门)进行考核的,优秀等次指标使用该单位(部门)名额,考核结果须报派出单位(部门)。

第十八条 实岗锻炼的鉴定意见归入干部教师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商业大学关于干部教师校内挂职锻炼的意见》(津商大党〔2011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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