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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
2019-10-24 09:35   审核人: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组发〔2003〕16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津党组通〔2016〕11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特定范围工作人员登记备案

规范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监督工作,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特定范围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一)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包括:

1.在职处级领导干部;

2.涉密部门(岗位)干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密、机要工作的科级及以下干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研究生处涉密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

3.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

4.人事处干部人事档案室科级及以下干部;

5.档案管理中心科级及以下干部;

6.财务处科级干部;

7.其他有必要登记备案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内容

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户籍所在地等。

(三)登记备案工作要求

登记备案信息库应及时更新,因现任职务、工作单位等信息变化以及新列入或不再属于特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应即时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二、严格出国(境)审查审批

(一)审批原则

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和请假手续,严格审核出国(境)事由,严禁工作时间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购物,严禁短期内多次因私出国(境)。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需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获准出国(境)的涉密人员在出行前,须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提醒。

2.在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其他登记备案人员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因私出国(境)一般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或周末等非工作日,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相应假期的起止时间(出入境当日均计入在外停留天数)。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或周末等非工作日内如学校有工作安排,一般不予批准出国(境)。如遇极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党委组织部向分管(联系点)校领导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

3.严禁私自变更行程和时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特殊原因(天气变化导致航班时间更改等),本人应按原报批渠道提交书面申请。如已在国(境)外,应按审批权限及时向分管(联系点)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请示报告,并于回国后向党委组织部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登记备案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批准其出国(境)。

(二)审批程序

1.符合因私出国(境)要求的人员,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此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保卫处、国际交流处分别按工作要求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

3.申请人将《备案表》交回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按程序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4.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初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本人携带经学校批准的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在党委组织部领取证件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各项费用均自理。

三、严格证件管理工作

1.严禁登记备案人员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后,办理请假和借证登记手续,办理签证前1天到党委组织部领取相关证件,签证后立即交回,在出国(境)前3天再领取相关证件。

3.因私出国(境)回国(入境)后10日内,须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同时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表》(见附件2)。申办或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未出国(境)的,应在预定出国(境)期限到期前,将相关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

4.加强对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填写《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见附件3),每年一月份对上一年度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进行登记汇总上报。

四、严格管理监督

1.各基层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规定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相关审核工作。

2.登记备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后,立即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对于未按规定执行者,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填报范围内人员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实、完整、准确填写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等内容。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4.对登记备案人员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和更改出国(境)路线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做好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津商大党发〔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

2.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表

3.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

 

附件【附件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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